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第十六条有效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避免和减轻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防止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化学污染。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