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保存和分析评价。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全省地质环境公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