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第十四条有效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单位,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水位、水质、水量、水温动态监测,避免过量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