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对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督促整改:

(一)责令改正;

(二)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或者收回奖励、荣誉;

(五)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六)停职检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