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有效

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的;

(二)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办理报装超过期限的;

(三)强迫经营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的;

(四)向经营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