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强化法治保障第七十一条有效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的财产权。需要对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保管、流转、处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