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强化法治保障第七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对经营主体以及其他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并予以回应,最大限度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