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探索构建“风险+信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等级、信用等级,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监管规则,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经营主体,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经营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