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强化法治保障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强化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为民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水平,提升执法质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