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优化政务服务第五十四条有效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强化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方面的责任,加强相关业务方面的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政企沟通交流,推进以企观政等常态长效服务企业活动,深入企业调研收集问题与诉求,建立问题清单和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依法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政府作风转变和政策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