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谋划、协调推进、督促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