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破除阻碍市场准入卡点,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