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探索,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