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实物印章、实体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应用的技术保障和安全防护,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篡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