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