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优化政务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综合政务服务大厅建设与管理,政务服务部门及其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实行政务集中服务。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机构应当推行综合窗口服务,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合理设置分类通办、主题集成、异地办理等窗口,实行一窗受理、综合服务。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健全首问负责、服务承诺、服务评价等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