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优化政务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行政审批机关对于能够通过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并公开承诺制适用范围、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事项;对于作出符合规定承诺的,应当直接办理并作出决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已作出的决定,并将承诺履行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作为差异化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