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进行,不得通过违规设置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或者要求在本地注册企业、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不合理或者差别化待遇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化招标采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排斥、限制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