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经营主体可以选择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禁止要求捐赠捐献、索要赞助。禁止违法要求经营主体参加商业保险。
依法依规收取的保证金,在保证事项完成或者保证事由消失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清退返还。不得超期限滞留保证金、限制保证金缴纳方式,不得向经营主体变相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