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清理证明事项,对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公布清单,并及时更新。清单应当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各地、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工作中确需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核的,通过部门间函询等便捷方式解决。
推行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制度,推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使用。鼓励经营主体通过合法渠道免费获取专项信用报告,并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