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应用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保险产品,为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应用主体提供保险服务。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应用主体、社会组织等联合设立社会风险基金。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