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安全员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用主体应当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变更说明以及相应材料。

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软件升级或者硬件变更的,应用主体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为软件升级或者硬件变更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应用主体应当重新取得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