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应用主体在应用活动中,应当提前向搭载货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搭载人员告知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开展应用活动不得干扰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