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四十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应用主体在应用活动中,应当提前向搭载货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搭载人员告知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开展应用活动不得干扰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