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应用主体应当按照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采用加密、签名、备份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对收集到的相关数据,应当合理使用,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相关数据。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