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应用主体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网络安全监测,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