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应用主体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公开信息处理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