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异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结果互认。对于已经在国内其他地区取得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结果的智能网联汽车,申请在本市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型、自动驾驶系统以及系统配置与本地申请车辆完全一致;
(二)在本市进行相同或者类似功能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
支持功能型无人车异地商业化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结果互认。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