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推广应用第二十九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商业化运营的主体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依法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应当在运营方案中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