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应用主体申请增加应用车辆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确认:

(一)拟增加车辆的车型、自动驾驶系统以及系统配置与已经在本市应用的车辆完全一致;

(二)在本市已经应用的车辆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因车辆原因造成安全事故。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