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智能网联汽车的应用主体应当凭经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和车辆识别标牌。在公共道路开展应用活动的功能型无人车的应用主体应当凭经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识别标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届满的,可以凭有效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内取得下一阶段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无需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