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在公共道路开展应用活动的功能型无人车的应用主体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的确认。安全性自我声明的有效期不超过十八个月,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二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继续开展应用活动,延期时长一次不超过十二个月。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