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有效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在以下场景开展应用活动:(一)城市公交、出租车、汽车租赁等客运服务或者个人乘用车出行;(二)干线物流、点对点中短途货物运输、园区内货物接驳运输;(三)智能网联重型载货汽车编队运输、智能网联矿用车编组运输、无人运输车运输;(四)物流配送、无人零售、摆渡接驳、环卫清扫、安防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五)国家、自治区、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