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全时段、全域依法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运营等应用活动。支持功能型无人车的产品和服务全域应用。

鼓励与周边省市地区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协同创新,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智能网联汽车的应用主体应当选取适合路段、区域开展应用活动,在高速、国道、省道公路和跨盟市道路开展应用活动的,报送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需求确定路段、区域,向社会公布;在其他道路开展应用活动的,报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需求确定路段、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送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