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七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支持举办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研讨、展会、赛事、交流等活动,推动与其他城市相关产业、基础设施、应用、数据、标准等互联互通、共认共享,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活动多场景、跨区域应用。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