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通用的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基础设施,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型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衔接融合;建立健全可持续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模式,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