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能网联重型载货汽车规模化应用和商业化运营,利用煤炭、煤矸石、硅石、石灰石等大宗货物中短途运输需求,开展干线物流、点对点货物运输、工业园区货物接驳等特色应用场景,拓展多元市场应用主体,吸引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运营,构建多方参与的智能网联重型载货汽车产业生态。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