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四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重型载货汽车企业探索独立运营、租赁经营、多方联营、虚拟司机软件服务等创新运营模式,推进智能网联重型载货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