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二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现代物流服务、新能源等产业融合发展,开发多元融合的产品和服务。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各类参与主体建立数据开发利用合作机制,开发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应用和服务。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