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一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引进培育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核心企业、整车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企业以及零部件企业,推动其制造、研发、采购、结算等业务落户。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