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九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渠道,依法及时处理,保护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