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宣传教育,普及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引导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合法装载、规范经营、安全运输。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加强对货物运输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