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移送有关部门;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