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保障通行安全和消防、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的前提下,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依法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鼓励设置智能限高、限宽设施。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