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移送有关部门;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