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按照规定应当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物运输计量称重和监控设备,并与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联网;

(三)对货物装载、计重、开票等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