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没有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未注册登记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二)对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三)对拼装、擅自改变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四)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六)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