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旗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相关工作,并接受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