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已经在公路两侧布局的集镇、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不得沿公路规划和延伸。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