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并佩戴统一标志,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