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路政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立体交叉或者与公路搭接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工程技术标准设计、修建,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